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清税申报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交);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纳税人提交);
(四)项目完工证明、 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提交);
(五)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提交);
(六)《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八)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0-23 09: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