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税〔2012〕27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