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