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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37号执行到期后,针对企业改制是否还有契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问:财税〔2015〕37号执行到期后,针对企业改制是否还有契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1-26 10: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