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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请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是否包括除本公告所列明的普通发票之外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请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是否包括除本公告所列明的普通发票之外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不包括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2-06 15: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