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