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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问:什么情况下应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

(1)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第二税务分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原执行免退税办法(外贸转生产),在批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2-24 14: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