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因此,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由企业预扣预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企业无需打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留存备查。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9-01-11 15:19: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因此,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由企业预扣预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企业无需打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