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目前需要办理备案抵减:纳税人可以按照“办税指南-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增值税备案类优惠办理-102.购置税控设备价款及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上列明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9-01-09 14: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