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第一条规定: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