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六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税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