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如果其总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则汇总纳税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减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