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同时根据《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9-04-17 16: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