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具体为: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同时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退税物品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