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适用税率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对应的属期进行适用。(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前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