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现有业务规则,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核算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办理“经营所得”申报。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9-07-17 16:08: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现有业务规则,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核算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办理“经营所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