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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判断是否要预缴税款?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判断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

(一)按月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二)按季度申报

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9-08-09 15: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