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8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