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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企业注销之后,对公银行账户也一并注销,纳税人去申请手续费返还能否以法人的个人账户做为收款账户?

问: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企业注销之后,对公银行账户也一并注销,纳税人去申请手续费返还能否以法人的个人账户做为收款账户?
答:

若代扣代收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在税务机关审核及支付手续费期间内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单位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对象已不复存在,相关费用应上缴国库。若三代单位在上述期间内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的,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可由相关单位清算组(进入破产程序的为破产管理人)接收三代税款手续费,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9-12-06 16: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