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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三期)

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三期)
答:

一、税服

1. 税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一条定:真落税收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惠政策。决扛牢落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任,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的十二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整信息系,加大内部培力度,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极加强与改、工信等部沟通,确保政策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全面懂政策、会申实现应享尽享、享快享。其他税收惠政策特别是国家施的更大模减税降政策措施也要一步落,巩固和拓展政策施成效。

(二)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惠政策指引》,便利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定。各机关要照政策指引逐加大落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加强税收政策行情况的估。通过绩效考专项等方式,加强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惠政策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律要求,确保政策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极研究提出改完善的意

2. 税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缴费,切降低疫情风险方面有哪些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第二条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缴费,切降低疫情风险

(四)明确网上缴费。税务总局梳理和布涉税事网上理清。各地税机关要极告知税人、缴费人凡是清之内的事均可足不出、网上理,不得自行要求税人、缴费人到税服务厅或政厅办理清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缴费。各地税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的原,在税务总布清的基上,合本地实际极拓展丰富网上缴费实现更多业务税服务厅向网上移,一步提高网上理率。

(六)化网上缴费平台。加强子税局、手机APP等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用管理,确保系安全定。子税局与增合服平台接的相关用功能,一步方便税人网上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局移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增强12366税服务热线力量配,确保接线、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问题答疑,及税人、缴费人推送。极借助12366税服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音、文字等形式与税人、缴费实时交流,及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理方式。各地税机关在拓展网上线缴费的同,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缴费渠道。不断拓“网上申寄配送”票、无化方式申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寄、子方式送达料等业务大非接触缴费覆盖面。

3.税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九)确保安全理。格做好缴费务场所(包括自助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安全防的同,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巾、洗手液等基本防用品。科学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置,保持人安全距离。极争取当地生防疫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妥善理。对办缴费务场所的安全防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缴费

4.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税服务厅导税和咨力量配置,格落问责任制,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缴费的引,最大限度提高理效率、压缩办时间,确保“放心、事情快捷”。

5.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机关是否会售和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税人、缴费人开辟缴费绿色通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一)开辟直通理。售和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税人、缴费人,提供缴费绿色通道服,第一时间为理税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6.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区内税人、缴费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确需到税服务厅办业务的,主提供预约,合理安排时间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加强与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系沟通,提示其理,千方百减少人集聚。

7.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三)推行容缺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料不全但不影响实质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正承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理。

二、征收管理

1.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四)依法延报纳税期限。在延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上,受疫情影响理申仍有困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定期限税申的,可以延期理。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重困的企是否可以申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五)依法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重困的企特别是小微企,税机关要依法及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极帮助企业缓力。

三、增

1.适用《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增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税人当在什么时间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按照《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定,适用增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当在增税申期内,完成本期增税申后,向主管税机关申退增量留抵税

2. 适用《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税、消惠是否需要案?如何填写申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定: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9号公告’)有关定享受免征增税、消惠的,可自主行免税申,无需理有关免税案手,但将相关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税人在理增税申报时当填写增税申表及《增税减免税申表》相应栏次;在理消税申报时当填写消税申表及《本期减(免)税表》相应栏次。

3. 适用《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税如何开具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定: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定适用免征增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票;已开具增票的,当开具对应红票或者作票,再按定适用免征增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票。

税人在疫情防控期开具增票,按照本公告当开具对应红票而未及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税政策,对应红当于相关免征增税政策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 税人适用《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但是已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定:在本公告布前,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售数量,按照征税售数量行增税、消税申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予免征的增税、消税税款,可以予以退或者分别抵减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税、消税税款。

5.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理出口退税相关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定:疫情防控期税人通过电子税局或者准版国际贸易‘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称‘网上’)提交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案、更和相关明。税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后,对电子数据无的,即可案、更或者开具相关明,并通网上反方式及果告知税人。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机关可采取寄方式送达。确需到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案和明事,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分批前往税机关理。

六、疫情防控期税人的所有出口劳务、跨境税行,均可通网上提交子数据的方式申出口退(免)税。税机关受理申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理出口退(免)税,并通网上反方式及果告知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税人未能在定期限内申开具相关明或者申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退(免)税凭及相关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机关申开具相关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税人无法在定期限内收理不能收的,待收理不能收后,即可向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束后,税人按照定,向主管税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表、表及相关料。税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行复核。

6.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机关在保障票供上有哪些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六)切保障票供售医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用品、消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以及此类物提供运税人,申票‘增版’‘增量’的,可按需整其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不需事前查验。除生税收法行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化而降低其增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

四、企和个人所得税

1.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税前扣除格的社会组织

2.企和个人如何享受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定的全税前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税前扣除格的社会组织

享受9号公告定的全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享受、相关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扣除情况填入企所得税税申表相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定的全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定的,在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扣除明表》当在注明“直接捐”。

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的医院开具的捐接收函,作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按照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定,适用一次性企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享受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定,适用一次性企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行。企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所得税税申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4.受疫情影响大的困按照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四条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定:受疫情影响大的困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当在2020年度企所得税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五、合税

1.税人适用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定享受免征增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定: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定享受免征增惠的收入,相免征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收

1.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七)化税务执法方式。一步落“无风险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法不停票”的要求,持以案分析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互网+管”。在疫情防控期,减少或推直接入户检查需要到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现场调查的事,可机关负责人确,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束后理;确需在税服务厅实税的人,通记证件、身份件等方式验证不要求行“刷验证;借疫情防控之机取税收惠或虚开税等涉税法行,要决依法查处

2.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或逾期送相关料的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能作用  助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或逾期送相关料的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税信用价;逾期未申税人,不按定非正常行政复人因受疫情影响耽法定申期限的,申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能参加行政复等情形,税机关依法中止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恢复。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02-14 11: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