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我市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已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备注有车船税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深圳交管部门车辆年审凭证,备注有车船税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执有以上凭证的纳税人如仍需开具车船税税票或需要退税,可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
我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已在深圳海事局申报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深圳海事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可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如仍需开具车船税税票或需要退税,可到福田区税务局办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05-09 15: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