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