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外汇资金且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份,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或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输入必录项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全流程无纸化”,点击【下一步】,上传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申请提交完成,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可在【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打印下载通知书及备案表。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07-28 17: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