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统计“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正常工资薪金”外,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08-11 15: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统计“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正常工资薪金”外,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