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夫妻房产加名不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从2020年4月1日起,夫妻更名、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人继承3项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必再来税务局办税大厅申请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至我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交易登记缴税时即可直接享受优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动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线下“全城通办”及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8月10日起,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正式开通运行。纳税人可通过微信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登录“房产办税易”进行深圳市辖区内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08-25 16: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