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申报纳税期限又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报纳税期限
自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该规定有效期5年。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2.哪些税种可以选择使用“综合申报”功能进行申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综合申报”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种综合申报,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数据,一次性申报多个税种。
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功能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状态正常,已办理税种认定或税源登记,且不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
纳税人选择税种综合申报的,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纳税人在阅读《税种综合申报须知》后选择当期适用可申报的税种,填写需要申报的数据,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3.纳税人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提交退抵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何时办结?
答: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 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若您需要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需准备如下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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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抵)税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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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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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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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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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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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情况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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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对于税务信息系统可以查询的完税(缴款)凭证信息,不需纳税人提供。
“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税务机关的办结时限为: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其他注意事项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栏目查看了解。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0-26 16: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