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购票员线上新增及实名绑定单位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购票员新增及实名绑定单位的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新增购票员本人完成个人实名信息注册;
持居民身份证的购票员可选择线上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持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需要以线下方式办理。
若您是符合线上实名认证的购票员,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两种渠道办理。
(1)微信渠道的实名注册步骤为: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实名办税】-【注册账号】,进入实名注册界面;填写对应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阅读并勾选同意征信业务授权书,点击“下一步”;填写手机号码,获取手机验证码并填写,点击“进入实名认证”;进入“人脸识别系统”,根据提示信息进入人脸识别操作。识别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点击提交,注册成功。
(2)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步骤为:打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弹出登录页面,点击右下角“实名注册”,进入注册页面。进入注册界面,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填写本人信息),并用手机短信进行验证。标注红色星号为必填项。点击【下一步】弹出支付宝的二维码,用支付宝扫一扫进行身份验证,跳转人脸识别系统,提示认证成功后,再点击二维码的下面的【认证完成】。
第二步、前往电子税务局新增购票员;
电子税务局新增购票员路径如下:
路径一:若您增加票种的同时增加购票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中增加购票员;
路径二:若您是单独增加购票员,则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调整】中进行增加,可在一天内办结,无需等待税务人员进一步审批;
第三步、以购票员身份实名绑定本单位;
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票票种核定调整审核通过后,购票员线上实名绑定单位需由本单位已实名认证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微信)授权,发起绑定邀请,再由购票员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微信)确认绑定即可。
(一)微信税务局渠道绑定购票员:
【步骤一】:由已绑定的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通过企业方式登录后,点击【办税人员管理】模块,输入已实名认证的购票员身份证号码及姓名,选择授权的购票员身份,发起绑定邀请;
【步骤二】:由购票员本人通过个人方式登录后,在【个人中心】-【纳税人列表】模块,选择相应的绑定邀请,确认绑定即可。
微信渠道登录路径: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微信税务局】。
(二)电子税务局渠道绑定购票员:
【步骤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企业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管理”-“新增授权”,输入购票员证件号码及姓名,用户身份选择“购票员”,点击确定;
【步骤二】:购票员确认绑定。购票员实名登录自己的账号,依次点击“用户管理”-“确认绑定”,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即可。
温馨提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添加的购票员必须是已经完成个人实名注册的人员,且购票员的实名认证信息,需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的购票员信息一致,才允许绑定。若需要进行实名绑定的购票员未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登记,请纳税人先在电子税务局新增该购票员信息后,再进行购票员实名绑定操作。
2.“发票票种核定”的办结时限是多久?
答:我市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种类发票,除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确认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自 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3.深圳市个人买卖住房涉及哪些税费?
答:个人存量房交易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个税种和两项附加。不同情形下个人存量房交易的税率适用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存量房产交易税费征收一览表(本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归纳如下:
税种 |
纳税人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增值税 |
转让方 |
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转让方 |
7%(深汕合作区5%)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转让方 |
3%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地方教育附加 |
转让方 |
2%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税率:20%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税率 |
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房),1.5%(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3%(拍卖房)。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其中,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
|
核定征收率标准:酒店、写字楼、商铺10%,其他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
契税 |
受让方 |
3%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
转让方和受让方 |
0.0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 |
受让方 |
5元 |
应纳税额=5元/件 |
常用税收优惠如下:
序号 |
减免优惠 |
减免税种 |
1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7〕33号) |
个人所得税 |
2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
增值税 |
3 |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深建字〔2020〕137号) |
增值税 |
4 |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深建字〔2020〕137号) |
增值税 |
5 |
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
印花税 |
6 |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
土地增值税 |
7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
契税 |
8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
契税 |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0-27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