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收到短信提示单位要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申报缴费时间又是什么时候呢?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自2020年度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
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2、以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是直接扣款,为什么现在需要申报?申报完成后可以选择哪几种缴款方式?
答:划转前残保金由社保部门代收,划转至税务局征收后,残保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方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我市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缴款。
3、企业近期提交了“发票票种核定”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结时限是多久?在哪里查询办理进度?
答:(一)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种类发票,除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确认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注:办税指南列明及时办结的事项,通过电子税务局全流程无纸化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您提交“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模块查看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如有需要,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审批进度。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1-12 1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