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时,应将在深分支机构层级维护为二级或者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是根据分支机构实际情况而定,如分支机构是否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