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若您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按规定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并进行挂失后的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深圳地区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由丢失方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挂失发票。您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报备,也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申请,并于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完成业务办理(电子税务局申请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所需办理资料为: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对于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二步、挂失后的处理。
(1)销售方丢失记账联:用发票联复印件记账。
(2)购货方丢失发票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记账。
(3)记账联和发票联均丢失:入账原始凭证只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即可,建议企业用白纸重新打印丢失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2、我是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一家非法人分公司,如果会计上采取独立核算方式,是否可以独立纳税,无需与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居民企业的境内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纳税及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两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且纳税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规定公司财务、人员、业务都是与总机构没有关系,不需要总机构拨款的,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视同独立纳税人情形,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1-18 16: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