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答: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无需增值税预缴申报。
2、深圳总公司在市内设立了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需要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情形,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时,应将在深分支机构层级维护为二级或者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是根据分支机构实际情况而定,如分支机构是否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等。
3、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1-24 16: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