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转登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若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模块办理。
2、办理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由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信息表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撤销?如何办理撤销?
答:一、由购买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由销售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三、允许撤销《信息表》情形:
红字发票未开具或者红字发票已开具但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携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Ukey开票软件)中操作红字信息表撤销。
3、员工当年离职后再入职同一家公司,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填写哪个?减除累计数如何计算?
答:【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填写纳税人再入职受雇单位的日期。因离职再入职后,年度中间属期中断申报,扣缴客户端将无法获取之前的累计数,所以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离职中断申报后又重新入职的情形,入职后按照新员工重新开始累计,对于中断申报之前属期未能累计的部分,后期按照汇算清缴相关规定处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2-04 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