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收综合征收率是多少?
答: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0.5%);
(2)(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09%(增值税1.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0.5%,城市维护建设税0.0525%,教育费附加0.0225%,地方教育附加0.015%)。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1%);
(2)(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3%(增值税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0.175%,教育费附加0.075%,地方教育费附加0.05%)。
2、深圳市个人买卖住房涉及哪些税费?
答:个人存量房交易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个税种和两项附加。不同情形下个人存量房交易的税率适用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存量房产交易税费征收一览表(本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归纳如下:
税种 |
纳税人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增值税 |
转让方 |
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转让方 |
7%(深汕合作区5%)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转让方 |
3%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地方教育附加 |
转让方 |
2%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税率:20%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税率 |
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房),1.5%(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3%(拍卖房)。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其中,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
|
核定征收率标准:酒店、写字楼、商铺10%,其他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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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受让方 |
3%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
转让方和受让方 |
0.0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 |
受让方 |
5元 |
应纳税额=5元/件 |
常用税收优惠如下:
序号 |
减免优惠 |
减免税种 |
1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7〕33号) |
个人所得税 |
2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
增值税 |
3 |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深建字〔2020〕137号) |
增值税 |
4 |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深建字〔2020〕137号) |
增值税 |
5 |
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
印花税 |
6 |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
土地增值税 |
7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
契税 |
8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
契税 |
3、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按什么金额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照租赁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1-30 15: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