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该规定有效期5年。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2、异地纳税人在深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异地纳税人在深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建筑服务)”业务时需要准备资料如下: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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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当前任职受雇单位未显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的离职日期小于当前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2-15 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