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份,或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模块办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2-15 14: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