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今年“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答:由于疫情影响,第一季度全市企业普遍较为困难,因此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对我市生产经营企业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是普惠性政策,无需纳税人额外提交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申请,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即可。
2、在深圳租房,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额度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故在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了增值税额,当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3号)规定,我市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若您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2-25 16: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