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时备注栏填写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自行开具发票情形下,发票备注栏填写规定如下:
业务 |
备注栏填写规定 |
政策依据 |
建筑服务 |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 |
销售不动产 |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 |
出租不动产 |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 |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 |
货物运输服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三条第(三)项 |
预付卡业务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六条 |
差额征税 |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一条 |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代办退税 |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点 |
2、如何在网上进行预约办税?深圳税务服务号上预约登录方式改了吗?企业预约时提示没有绑定企业,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目前,我局提供如下两种网上预约办税渠道:
(1)微信公众号预约路径: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我要办】—【预约办税】-【我要预约】,预约系统通过实名验证后才能预约。
(2)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预约路径: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办理预约。
近期对微信预约登录流程做出调整,纳税人点击微信预约时,需先登录,再选“自然人业务”或“企业业务”。纳税人登录时若选择“刷脸登录”,则系统会自动获取纳税人名下所有企业信息。若纳税人选择“密码登录”,则进入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登录页面,选择“企业登录”则仅获取当前登录企业信息,选择“个人登录”,则不会获取个人名下企业信息。
如您需办理企业业务,请选择“刷脸登录”或“密码登录”中的“企业登录”。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上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2-22 15: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