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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1月6日)

问: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1月6日)
答:

1、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定义和计税?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1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11日起施行。”

2、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发票抵扣认证、发票退税认证、发票代办退税认证都需要哪些步骤?

答:A.完成发票抵扣认证需要发票勾选(抵扣勾选、抵扣批量勾选)、发票确认(确认签名)两步操作;

B.完成发票退税认证需要发票勾选(退税勾选、退税批量勾选)、发票确认(退税确认勾选)两步操作;

C.完成发票代办退税认证需要发票勾选(代办退税勾选)一步操作,代办退税认证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

3、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财务报表后发现数据有误如何进行更正?

答:您可以通过如下路径进行更正:【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选择相应财务会计制度模块,选择相应所属期重新填报。同一类型财务报表再次申报系统会自动覆盖之前的数据。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1-07 1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