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2020年12月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深圳市内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3、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答: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1-06 17: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