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发现票面信息填写有误,或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可以直接作废发票吗?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自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冲红:
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自行开具,应由纳税人于开票软件自行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点下代开”APP代开及自然人房屋租赁业务微信税务局代开情形)冲红:
目前,办理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冲红业务需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城通办,具体资料如下:
(1)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打印件;提供购方有效证明1份(购方有效证明,购方需写明:购方信息(税务登记识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冲红原因(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具体说明)、发票代码、号码、数量、金额、同时加盖购买方公章);
(2)自然人需要红冲代开的个人房屋租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还需要办理退税业务,带上缴款凭证一起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3)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2、纳税人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直接作废发票吗?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收到一张销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是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若发票开具时间已跨月,则不满足文件规定作废条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进行冲红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步: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填开分为以下情形:
一、由购买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由销售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1-13 17: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