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证明属期应为申请日期的上一年度,如果纳税人为本年成立或成立未满一年,开具属期应为税务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的上一月末。例如:某企业2021年2月份申请指标,成立满一年开具的纳税证明开具属期应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如果该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成立未满一年开具纳税证明开具属期为2020年10月12日-申请日期的上一月末(2021年1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