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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2月5日)

问: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2月5日)
答:

1、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后,多缴的税款可以抵税重开发票或者申请退税吗?

答: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后,多缴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抵税重开发票或者申请退税:

1)如果当季度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后有多缴税款,在当季度内重新代开的蓝字发票与作废或冲红的发票征收品目一致,且代开金额≤原作废或冲红的发票金额,可以抵税重开。

2)如果抵减不完或者不符合上述抵税重开的条件,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2、几个月前收到一张销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现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还能作废或冲红吗?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进行冲红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步: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填开分为以下情形:

一、由购买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由销售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购买方纳税人此前勾选抵扣了一张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个月发现开票有误,已在当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申请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2-07 15: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