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时候,选择对应“银行种类”后发现“开户银行”栏目下拉框为空,无法选择到具体的开户行网点,请问是什么原因?该如何处理?
答:近期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升级,纳税人需要手动选择开户行“行政区划”及“银行种类”后,方可进行具体银行网点的选择。因此,若您选择正确银行种类后发现“开户银行”栏下拉为空,请先核对“行政区划”一栏信息是否已据实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因当前电子税务局“开户银行”栏次只能根据市一级行政区划进行筛选,所以您在填写存款账户账号表时仅需选到市一级行政区划即可,例如:某纳税人开户行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区划”栏应选择“深圳市”。
如果您已据实选择“行政区划”,但是“开户银行”栏次下拉框仍然为空,请核对您的“银行种类”信息是否选择有误。温馨提示:选择“银行种类”时,如您的开户行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请选择“农村信用合作社”,而非“农村商业银行”;若该开户行为“北京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东莞银行”“广州银行”,请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若该开户行是仅在深圳本地区设立的商业银行,如“前海微众银行”、“宝安桂银村镇银行”、“坪山珠江村镇银行”、“罗湖蓝海村镇银行”、“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南山宝生村镇银行”、“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宝安融兴村镇银行”、“龙岗鼎业村镇银行”、“龙岗国安村镇银行”、“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请选择“其他商业银行”。
如您确认“行政区划”、“银行种类”栏次均已据实选择,“开户银行”栏次仍未带出下拉选择项,则需要携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及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各1份(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市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
2、我单位属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现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无法满足开票需求,如何办理升位?提交申请后税务机关何时办结?我要怎么才能查询到办理进度?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我市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主要办理渠道
目前,您主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方式一、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
若您当前的状态为正常户且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可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申请路径如下:
【路径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理。功能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您符合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办理资格】-【现在去办理】(注意:该路径仅为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提供);
【路径二】:【办税桌面】-【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路径三】:【首页】-【套餐业务】-【发票套餐】-【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去办理】。
方式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
除网上申请外,您也可以选择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详细资料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税指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模块获取,办税指南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领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三、办理进度查询
您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模块查看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审批进度。
温馨提醒:“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属于列入我局实名办税范围内的业务,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后再进行办理。
3、我公司在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时不通过,出现“纳税期纳税金额不匹配”、“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不存在”或“纳税人不是正常开业状态”的提示,请问是什么原因?可以前往税务局申请复核吗?
答:出现上述提示时,您需要重点核对如下信息是否正确:
(1)您的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填写是否正确;
(2)纳税证明开具属期是否正确(属期应为申请日期的上一年度,如果纳税人为本年成立或成立未满一年,开具属期应为税务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的上一月末。例如:某企业2021年2月份申请指标,成立满一年开具的纳税证明开具属期应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如果该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成立未满一年开具纳税证明开具属期为2020年10月12日-申请日期的上一月末(2021年1月31日));
(3)纳税金额填写是否正确(应填写纳税证明“自缴税款合计”一栏的金额)。
如果您属于信息填写错误情形,目前不属于复核范围,请您按要求规范填写信息,重新提交申请即可。
如果您核对信息无误,对申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复核。属于复核情形的,复核通过后无需再提交申请,待下月自动会通过。复核业务全市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所需资料如下:
(1)小汽车指标网上申请表;
(2)申请人申请指标时开具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查验即可,无需留存。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2-25 15: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