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抵减?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留到下期抵减?
答:(1)纳税人须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以及每年的技术维护费需全额抵减本属期增值税,应如何申报?
答: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三张表格:
(1)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2)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一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所取得的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可抵减总金额,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需要抵减的税额,该栏与主表23栏保持一致;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1129914,该行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和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与附表四填写保持一致。
3、一般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附列资料(四)》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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