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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2月9日)

问: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2月9日)
答:

1、税务局今年春节的放假安排是怎样的?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截止到什么时候?有无顺延?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我局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11-217日调休放假,7天,27日(周日)、220日(周六)上班。

2月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1日至223日(211日至17日春节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3日)。

如有需要,您也可以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在纳税服务—办税日历栏目下查看每个月的申报纳税期限。

2、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有的员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但不在确认名单里面,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无法手动增加,应当如何处理才能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答:若扣缴义务人确认相关人员确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人员纳税人识别号、姓名等基础信息,由税务人员在系统内进行查询核对。确实符合条件的,由税务人员修改名单后,扣缴单位当月及后续月份可直接在本单位扣缴客户端或WEB端办理相关人员预扣预缴申报并享受新政策。

3、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适用该政策?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规定:“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4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规定:“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10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2-10 14: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