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具备哪些情形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答: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办理。
3、“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业务的申请条件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办理“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业务需准备如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2)纳税人发生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需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
(3)纳税人发生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需报送A0684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业务办理所需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其他注意事项您可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申报征收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栏目查阅了解。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3-08 16: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