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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需将股息汇给香港股东(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问: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需将股息汇给香港股东(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答:

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非居民税收套餐”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香港股东为香港税收居民,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更低税率,详见《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议定书之股息相关条款。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安排)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安排)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办理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官网首页-办税指南-国际税收-涉税情况报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3-03 16: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