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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18日)

问: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18日)
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企业自营职工食堂在菜市场向自然人摊主采购食材,金额比较小只有480元,现取得对方开具的一张载有金额及收款人等信息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您的描述,该摊主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向其购买食材的支出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如果企业是以包干形式给员工差旅费补贴,即员工先自行负担这部分支出,单位再给予固定标准的差旅费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如果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福利性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果根据差旅费凭证据实报销的,根据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3-19 14: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