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中可享受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的周期为6个月,而纳税等级是动态管理,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申请之时显示是符合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的,税务机关是否追缴已退税额?以后是否不再享受该政策?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来自全国的咨询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