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的客户都是经由第三方介绍的,客户到公司成交服务项目100元支付给公司,第三方在这过交易过程中也提供了相应服务。结算时,公司只是代第三方收取了40元的服务费,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上也是写明公司只是代收款,不代缴第三方相关税费。请问公司应该确认收入为100元,还是60元?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4-08 11:49